下列14名驾驶人因实施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二大队决定对该14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前期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明细如下:
联系人:崔警官(13393430298)、杜警官(13383439566)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8月25日
助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