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发生的民事冲突调查报告引发社会关注,其中消防行政执法证成为了一个值得深究的焦点。许多人感到困惑:消防员为何需要行政执法权?这背后不仅关乎法律条文,更触及了西方社会“尊重私有财产”与“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博弈。今天,我想从历史与制度的视角,为您解读这一看似复杂的问题。
要理解行政执法权,我们不妨回到历史长河中寻找答案。西方社会常言必称罗马,其法律与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罗马作家佩特罗尼乌斯在《Trimalchionis 的晚宴》中,曾描绘了一个有趣的场景:宴会准备时厨房浓烟滚滚,导致“守夜人”(Vigiles,罗马的消防队)误以为失火。书中写道:“于是,守卫邻近地区的守夜人,认为特里马尔基奥的房子着火了,突然破门而入,并开始用水和斧头造成严重破坏,这是他们有权做的。”原文是这样的:“Itaque Vigiles,qui custodiebant vicinam Regionem,rati ardere Trimalchionis domum,efFregerunt ianuam subito,et cum aqua securibusque tumalturari suo iure coe-erunt”。
这个误会恰恰揭示了消防行政执法权的精髓:在火灾这种具有高度蔓延风险的紧急情况下,消防员可以不经许可进入私人场所进行灭火。
这一传统在英国得到了延续与发展。经历了千年的摸索与辩论,英国终于在1947年的《消防服务法》中正式恢复了这项权力。该法案第30条明确规定,消防员有权进入任何有理由相信发生火灾的场所。这项规定背后,是“尊重私有财产”(以人为本)与“公共利益至上”(以集体为本)的艰难平衡。尽管民众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在火灾威胁公众安全的紧急时刻,法律赋予了消防员优先行动的特殊权力。
这赋予了消防行政执法权双重意义:
尊重人权与财产: 只有在获得外部授权时,公权力才能进入私人领地,这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
保障公共安全: 火灾形势危急,无法等待额外授权。因此,授予消防员行政执法权,使其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行动,避免小火酿成大灾。
激情表演背后,是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无知和愚昧
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表面上是一场个人行为的失当,实则暴露了我国消防体制在宣传、监督和文化理念上的深层问题:
宣传教育的缺失: 尽管我国消防体制已发生改革,但社会大众对消防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缺乏深入认知。以美国为例,职业消防的普及始于幼儿园,孩子们从小就通过认识消防制服等方式了解消防工作,使消防员的社会地位与工作重要性深入人心。行政执法权是一项重大创新,是英国消防的里程碑事件,中国消防宣传了吗?
权力与监督的失衡: 1994年克拉玛依大火后,我国意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并在1998年通过了《中国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门更多权力。然而,权力放大的同时,监督机制却未能跟上,导致“消防猛于虎”的负面印象。此后,为解决这一问题,又推行了“防消分离”改革,却又带来了防火与救援部门沟通不畅、监管出现灰色地带的新问题。
“集体本位”的惯性: 尽管我国法律在1990年代的宪法层面已放弃了“抄家没收财产”等规定,但“以集体为本”的传统思维惯性依然存在。许多人认为消防员入室灭火是理所当然,无需特别授权,忽视了背后所代表的“尊重私有财产”的现代法治精神。这与英国在经历了1666年伦敦大火的惨痛教训后,经过长达数百年的辩论才最终立法授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说明,我们社会对“以人为本”的理解,还停留在享受权利的层面,却忽略了对权力监督和约束的必要性。
军事化传统的影响: 长期以来,中国的消防队伍受军事化传统影响,对国外消防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与社会地位持有警惕态度,担心知识会削弱消防员的“勇敢”。这种思维导致消防工作缺乏必要的专业监督,也使得消防队伍在学习和宣传现代消防理念时阻力重重。实际上,我国的消防制度尽管起源于日本、法国,最终追溯至罗马,但从业者对此知之甚少。
女司机亮证事件,无论是个人无知还是行为失当,都如同一个放大镜,折射出我们社会在法治精神、公共教育和制度改革上的多重挑战。当我们讨论消防行政执法权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具体事件的是非对错,更应深思其背后所代表的现代法治理念。
在我看来,女司机亮证事件,和女司机猛踩油门事件一样,都是女性应急思考中缺乏理性和冷静,一是想不开罢了,都是没有动机的,即所谓的“激情冲动”。她知道行政执法权的背后意义吗?你都不知道,她怎么会知道?你都不宣传教育,他们怎么会知道?
正如文中所说,消防工作的未来,取决于我们是否能走出“拒绝宣传,拒绝传统”的误区。唯有通过持续的科普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并真正理解“以人为本”所蕴含的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才能让消防制度的改革之路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