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2025年7月4日10时40分,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公安部门转来的线索移交函后,到达位于化州市鉴江区北京路(李金上屋)的化州市利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出示证照并告知现场负责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场所内的监控视频进行检查,2025年6月29日的监控视频记录显示,该场所二楼的KTV厢房通道在凌晨2时过后,仍有工作人员进出;凌晨2时30分,有11名客人进入视频中,经过通道后进入288厢房;凌晨4时36分,又有数名客人进入该厢房。
经视频记录显示,该场所的经营活动持续到次日早上8时。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场所的监控视频后,对有关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开具相关文书并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7月5日,本案经批准以一般程序予以立案。 2025年7月5日,化州市利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莫*贤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承认化州市利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过现场检查、事后询问调查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现已查明化州市利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既未阻止客人留在包厢内,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十)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的规定,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违法行为类型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来源:信用中国 全电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