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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开展证券期货犯罪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最高检近期开展了证券期货犯罪专项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对象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7个设立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的检察院和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5个证券犯罪案件量较大的省检察机关。评查范围为各省(市)2023年和2024年判决生效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犯罪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来源:检察日报)
【国咨说】
此次专项评查是最高检深化金融检察改革、服务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精准监督+全流程覆盖”,既强化了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制约,也为构建“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金融法治生态提供了实践样本。未来,随着评查结果的转化应用,证券犯罪办案质效有望进一步提升,为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筑牢法治根基。
【公安部: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公安部日前印发实施《关于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要向保护科技创新精准发力,深入开展防范打击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要完善打击模式,对知识产权犯罪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要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工作与科技、产业和经贸等战略部署、重大任务政策协同、目标协同等。(来源:公安部)
【国咨说】
公安部《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刑事打击与战略协同”的新阶段。通过“安芯”专项行动的精准突破、“四维打击”的模式创新与法制建设的系统推进,政策既回应了科技创新的迫切需求,也为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同时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国内热点】
【湖南:男子砸记者采访设备被刑拘】
据报道,风芒新闻记者收到市民线索报料称买到不合格电缆,遂前往湖南某有限公司采访。采访过程中,遭到企业负责人谢某某阻挠并发生争执,期间,谢某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记者当场报警,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目前,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红星新闻)
【国咨说】
这起案件的侦办,是我国法治建设对舆论监督权和公民财产权的一次有力捍卫。它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任何试图以暴力手段逃避监督、掩盖问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此案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构建“保护记者敢监督、支持公众知真相、督促企业守法规”的良好生态,为高质量发展营造透明、法治的市场环境。
【北京:非法制售电子烟获刑五年九个月】
刘某发现水果味电子烟有利可图,便决定自己加工水果味电子烟进行售卖。2024年4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2023年至2024年4月间,刘某通过网络等方式非法向多人销售水果味电子烟至北京市东城区等地,销售金额共计60余万元。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来源:光明网、法治日报)
【国咨说】
刘某案的判决,是我国司法机关对电子烟非法经营“零容忍”态度的鲜明体现。它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在新兴经济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不容突破,任何试图以“创新”之名规避监管、以“口味”之利诱惑消费者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未来,需通过“法治+技术+共治”的多维治理,筑牢电子烟市场法治防线,守护公共健康与市场秩序。
【国际热点】
【尼泊尔:推行《电子商务法案2025》】
据报道,尼泊尔政府推行《电子商务法案2025》全面规范电商市场,要求境内所有电商企业(包括外资平台)在7月18日前完成登记注册,逾期将面临最高20万卢比罚款。新法案旨在解决电商行业监管滞后导致的消费欺诈等问题,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来源:商务部)
【国咨说】
尼泊尔《电子商务法案2025》的推行,是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时代“以法治护航创新”的典型实践。其成功与否取决于政府执行力度、企业适应能力及消费者反馈的平衡与否。若能有效落实,该法案不仅可提升尼泊尔在全球电商领域的竞争力,还能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监管范本。
【学者观点】
【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建议抓紧制定《数据交易与质押登记法》】
为充分挖掘数据产品的商业价值、推动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企业数据产品设定质押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企业数据产品的财产价值具有客观性、可计量性、可控性与可转让性。建议《民法典》将数据产品权益上升为财产权利,并明确允许数据产品设定质权。企业数据产品的适格担保形式是权利质押,而非权利抵押。登记生效要件模式是企业数据产品质押登记的理想方案。建议抓紧制定《数据交易与质押登记法》,建立统一的数据产品确权、转让与质押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未约定禁用条款且出质人继续使用数据产品不贬损质权的交换价值,就应允许出质人继续使用出质的数据产品。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相反约定,出质人可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出质的数据产品。为维护质权公信力,应确认质权人的事先知情权与嗣后追及权。若出质的数据产品价值因出质人在质押期间亲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而增值,增值部分应成为质押财产的组成部分。若出质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出质的数据产品时导致数据产品市场竞争力降低并影响债权实现,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补充提供担保或将许可使用费提前偿债或提存。(来源:《法学论坛》2025年第2期《论企业数据产品的质押:底层逻辑与制度构建》)
【国咨说】
通过立法明确数据产品财产权属性、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平衡质权人与出质人权益,可有效激活数据资产融资功能,推动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从资源汇聚向价值释放跃升。这一过程既需要法律理论的创新,也依赖技术手段的支撑,更需市场主体的协同参与,最终实现数据“软资产”向金融“硬通货”的转化。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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