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擅自进入各类未开发区域开展旅游活动。这些“野景点”均处于未开发、无经营状态,安全设施不完善,道路交通、服务配套设施、接待能力都无法满足游客的需要。因地理位置多处在江、河、湖、泊周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暗流、地质结构可能不稳定等因素,游客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后,一旦遭遇洪水、泥石流、坍塌等自然灾害或自身突发疾病、跌倒等意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