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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
2025-09-17IP属地 湖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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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回应民生热点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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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个专题:“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专题聚焦各项民生关键小事,及时回应业主生活便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骚扰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民法典典型案例,以司法裁判为民生关切精准赋能,充分彰显了法律对民众权益的全方位守护。司法裁判既坚守法律原则,又兼顾情理平衡,如加装电梯案中既保障多数业主便利,又为低楼层业主留出协商补偿空间,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最高检召开茶产业保护公益行动总结推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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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云南召开茶产业保护公益行动总结推进会,总结“茶产业保护公益行动”工作,深入推进“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各地检察机关围绕地方特色,精准定位当地茶产业发展难点,聚焦监督重点因地制宜做实监督工作,强化科技赋能积极发挥检察技术辅助办案作用。(来源:检察日报)

【国咨说】

最高检此次茶产业保护公益行动总结推进会,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护航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法治担当。检察机关立足地方茶产业发展痛点,通过公益诉讼精准切入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关键领域,如苍梧县检察院推动六堡茶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既体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效能,又为行业树立了合规经营标杆。



【国内热点】


【湖北:使用禁捕渔具,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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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谢某在网上购买翻板钩、锚钩等禁捕工具捕鱼,并将所捕捞的鱼出售给鲜鱼店店主陈某,二人还经常约着去江边非法捕捞。捕鱼过程中,殷某、胡某、张某三人陆续加入。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谢某、陈某抓获,殷某、胡某、张某三人主动投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陈某、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殷某、胡某、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来源:中国青年网、检察日报)

【国咨说】

本案凸显司法机关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坚决态度。谢某、陈某作为组织者与销售者,构成非法捕捞核心链条,量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殷某等三人虽系中途加入,但已形成稳定共犯关系,缓刑适用兼顾惩罚与教育。案件办理中“行刑衔接”机制高效运转,从群众举报到电子证据固定,彰显生态犯罪治理现代化水平。


【北京:夫妻二人倒卖医保药品,被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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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于某、王某某多次收购他人利用医保政策购买的药品并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二人租赁的药品仓储地起获57种药品共计2932盒,经鉴定价值11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于某、王某某明知系利用医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既契合两高《危害药品安全若干解释》中“明知系医保骗保药品而收购”的入罪逻辑,又通过缓刑适用体现宽严相济。该案警示:医保药品具有公共福利属性,非法倒卖不仅破坏药品监管秩序,更涉嫌诈骗医保基金,司法机关对此类“蚂蚁搬家式”犯罪的打击将常态化、精准化。



【国际热点】


【欧盟:因违规使用用户数据训练AI对Meta发出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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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欧洲数字权利组织NOYB向Meta爱尔兰公司发出禁令要求函,指控其计划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opt-in)的情况下,使用欧盟用户个人数据训练人工智能的行为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6(1)条。NOYB指出,Meta不仅未提供有效的“选择退出”(opt-out)机制,限制用户依据GDPR第21条行使反对权,其开源AI模型更导致用户难以行使数据“删除权”和“更正权”。(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国咨说】

本案凸显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主权的严格保护。此案警示科技企业:GDPR项下用户权利具有“技术中立性”,数据利用边界始终受制于用户知情权与控制权,任何通过技术设计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均将面临司法审查风险。与此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并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学者观点】


【谭佐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教唆、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构成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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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情形下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种责任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试图通过规定“共同承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但“共同承担责任”终究并非法律概念,难以消弭分歧。在对外责任上,教唆、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构成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内部追偿上,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监护人就其过错部分的责任行使追偿权;监护人通常不承担超过自己过错部分的侵权责任,故而通常对教唆、帮助人不享有追偿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2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时享有追偿权,但此情形下追偿权的逻辑与前述追偿权的逻辑并不相同。(来源:荆楚法学202502《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国咨说】

谭佐财老师提出的“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为《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的适用提供了新思路。该观点通过区分外部责任与内部追偿权,既明确了教唆者、帮助者与监护人的责任边界,又避免了“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模糊表述可能引发的司法争议。特别是内部追偿权仅单向赋予教唆、帮助人的设计,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具有实践合理性。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李芝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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