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文明
来源:《历史研究》2025年第4期

摘 要:在中西交流过程中,西方人逐渐形成以“tribute”为关键词描述和阐释古代中国“朝贡”现象的传统,到费正清时最终提出“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用以表述以中国为中心的“等级性世界秩序”。中文“朝贡体系”是由该英文词汇回译而成的双重跨文化概念。尽管费正清从大量中文史料出发建构和阐述该概念,但“tribute”一词在西方历史语境中意味着宗主与附庸的关系,以及经济上的强权掠取,用其表述“朝贡”,改变了“朝贡”的中文原意,造成“朝贡体系”在中文和英文语境中具有不同表意效果,导致人们尤其是西方人对“朝贡体系”产生负面理解。
关键词:朝贡 东亚 费正清 中外关系 世界秩序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中国古代“朝贡体系”成为国际学界热点话题,尤其在历史学界和国际关系学界引发热烈争鸣。但西方学界有一种倾向值得关注,即以历史上的“朝贡体系”评论当代中国外交政策。例如,卫思韩、康灿雄、布兰德利·沃马克、亨得里克·斯普鲁特、朴世英等学者,将当今中国崛起与历史上的“朝贡体系”联系起来,并将其作为理解当代中国构建国际新秩序的思想文化基础。马丁·雅克则把“朝贡体系”作为界定中国的八大特性之一,认为随着中国崛起,“朝贡体系”会再现,“朝贡体系不仅会帮助中国形成自己的观念,而且在其全球霸权的背景下,还会对国际体系产生更广泛的影响”。甚至有人荒谬地将中国古代“朝贡体系”与当今“一带一路”倡议类比,作为“中国式霸权在历史上和当代的例子”,声称“中国目前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正在建立的霸权体系可以称为‘新朝贡体系’(Neo-Tributary System)”。
“朝贡体系”概念,源自费正清提出的“tribute system”或“tributary system”。与该概念相关的中外关系史研究,以及用“朝贡体制”、“华夷秩序”、“宗藩体系”、“礼治体系”等不同概念来表述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已有不少成果。也有学者开始反思这一概念,如张锋认为,“朝贡体系”概念的解释力和有用性有限,要“超越朝贡体系”,构建对古代东亚国际政治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本文从概念史视角提出以下问题: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朝贡”问题时,以“tribute”为关键词表述古代中国对外关系,并将之概括为名为“tribute/tributary system”的国际体系,是否合适?“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在西方语境中能否真实反映中国古代的“朝贡”关系?它在西方语境中是否会给人一种直观语义上先入为主的误导?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试图对该概念生成的历史及语义作跨文化考察,即通过考察“tribute”一词的历史渊源和内涵,西方学者如何以它来阐释“朝贡”,中文“朝贡”的原本内涵,费正清“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反思“朝贡体系”概念。
ntent="t">一、西方历史与学术话语中的“tribute”
英文“tribute”,源于古罗马拉丁语“tributum”。罗马共和国早期,政府要求每个公民交纳一种称为“tributum”的税,包括“tributum capitis”(人头税)和“tributum soli”(土地税)两项。但到公元前167年,政府规定意大利本土公民不再交纳此种税,只有面临重大战争危险时例外。此后,“tributum”只向罗马各行省居民征收。美国学者亨利·博伦评论:“罗马人一旦拥有足够数量的纳贡行省来支付全部军队开支,他们就不再向意大利的罗马人征收任何贡赋。”正因罗马贡赋制度具有民族压迫和不平等的一面,丹麦学者彼得·邦指出:“对罗马人来说,贡赋成为对帝国臣服的标志。”
“tributum”一词在中世纪欧洲沿用下来,封建制下的封臣向上一级领主进贡即用该词表述,它也用于描述强权以武力威胁而获取的贡物。例如,法兰克王国有关记载往往通过列举国王获得的贡物表明其权威,王国边疆地区和邻近民族交纳贡物,意味着对国王权威的臣服。英国学者蒂莫西·罗伊特指出:“进贡是强制的:当东法兰克王国边疆一个斯拉夫部落拒绝向其进贡时,一支军队立即被派出收缴贡物并报复。贡物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化的掠夺品……进贡可能表达了服从和依附。”“tributum”概念蕴含的强制性,还体现在斯堪的纳维亚人以武力威胁向周边国家或民族收取贡物,以及建立海外“纳贡地”。约8—12世纪,维京人在欧洲四处劫掠,索取贡物。882年,法兰克国王查理三世在武力威胁面前,不得不给维京人首领一大笔金银作为贡物。约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用拉丁语书写的《挪威史》,记载了挪威国王对法罗群岛、设得兰岛、奥克尼岛、冰岛和格陵兰岛的直接统治,称它们为“insula tributaria”(纳贡岛),即向挪威王室进贡之地。
现代英文“tribute”一词仍保留强权掠取含义。例如,1911年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和1926年出版的《历史原理新英语词典》,对“tribute”的共同解释是:由一个国家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或个人支付的金钱或贵重物,以表示臣服或作为和平、安全、保护的代价。不过,由于近代以来欧洲殖民帝国对海外殖民地的掠夺不再采用传统纳贡方式,而是借助不平等贸易和其他更隐蔽手段,“tribute”一词在西方语境中基本不再用于描述近现代国家。因此,20世纪上半叶西方学者笔下的“tribute”,主要用来表述前现代社会的纳贡行为,且往往以古代“帝国”为叙事对象。研究古罗马史的学者用它来表述罗马帝国对被征服者征收的贡赋,研究古希腊史的本杰明·梅里特等人则用其表示提洛同盟成员国向雅典交纳的“贡物”,并于1939—1953年出版4卷著作《雅典贡物清单》,声称该研究“主要目的是呈现一部雅典帝国的历史”。
西方学者基于“tribute”概念讨论罗马帝国和“雅典帝国”时,恰是费正清开始思考古代中国对外关系之际。正是在此种学术环境中,费正清以“tribute”表述“朝贡”,并提出“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当然,中文“贡”字含有纳税和进献之意,与“tribute”一词并非毫无相似之处。但是,以“tribute”为关键词表述“朝贡体系”,则是从西方文化和概念出发解释中国历史,使“朝贡”带有经济掠夺含义,“朝贡”关系也被解读为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
ntent="t">二、西方人对“朝贡”的跨文化阐释
西方人自马可波罗后留下大量有关中国的记载,不少涉及“朝贡”的表述和解释等。
(一)20世纪前西方人描述的“朝贡”
清政府继承了历代王朝接待外宾的“朝贡”礼仪。当西方使团访华时,礼仪问题因文化差异凸显出来,1793年英国马戛尔尼访华发生的礼仪之争最具代表性。除“叩头”问题外,关于如何称呼英国使团及其所送物品,双方也存在分歧。面对清廷的“朝贡”观念,英国人如何回应?在此以马戛尔尼访华过程中,双方围绕使用“presents”(礼物)还是“tribute”发生的三次互动为例予以说明。
其一,马戛尔尼使团乘船从天津到北京时,船桅上悬挂着“贡”字旗,译员李自标向马戛尔尼解释该字意为“英使向中国皇帝进贡”。马戛尔尼对此心中不悦,认为“tribute”这一名称混淆了独立君主与附属王公间的区别,但没有明确抱怨。副使乔治·伦纳德·斯当东认为,马戛尔尼没有向清廷官员申诉此事,主要是担心不利于完成出使任务。作为使团重要成员的约翰·巴罗认为,清政府这样做,只是以他国微不足道的代价来满足其虚荣心,没有必要反对。不仅如此,他在回忆此事时还对“进贡”二字提出自己的解释:“第一个字‘进’表示进口、带来。第二个字‘贡’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复合字,上面的‘工’表示工艺品、艺术品等,下面的‘贝’表示珍贵、值钱或高估值的东西。因此旗帜上所写的字,真正含义是‘英国使节将珍贵之物带给中国皇帝’。”由此他认为,虽然随行的传教士和译员都说旗帜上“贡”字是“bearing tribute”,但仔细研究中文“进贡”的字面含义会发现,该词组实际上没有他们所说的意思。在此,巴罗自圆其说地将中文“贡”还原成英文“presents”。
其二,在圆明园指挥中国工人安装和陈列机械仪器时,英国人对工人说,这些东西在装好和交付前仍由他们保管。但在场的清廷官吏插话:这些是送给皇帝的“贡品”,与他们无关。于是译员答道:“它们不是贡品,而是礼物”。这一争论最终以阁老金简发话而结束,他表示“礼物”一说颇为恰当。
其三,译员李自标在为马戛尔尼翻译乾隆帝回复英王乔治三世的敕谕时,其拉丁文译本把“贡”译成“munera”(礼物),把“夷”译成“externi”(外国人),并始终称马戛尔尼为“legatus”(特使)。因此马戛尔尼评论,“信件似乎是以非常友好的措辞构思的”。也许李自标在翻译时试图寻找沟通双方的最大公约数,尽量避免出现偏见以使译文相对准确。
从上述三个例子可见,在英国人看来,“tribute”作为表示附庸与宗主关系的概念,不适用于表述他们的访华行为。因此,他们一方面反对贴上“贡”字标签,另一方面又认为“贡”字不能解释为“tribute”。使团成员和译员对中文“贡”字提出两种理解,即“tribute”和“presents”,但倾向于将其解读为“presents”,力图在双方互动中达成妥协与融通,而清朝官吏也采取相对灵活的策略并适当让步。其实,中英双方对“贡”的不同解释,恰恰反映清廷关于“朝贡”的说法只是单方面的,并未得到对方认同。
马戛尔尼坚称所送物品为“presents”而非“tribute”,固然与其使节身份有关,不过20世纪之前西方人有关中国的著述,也有不少以“送礼”描述“朝贡”的例子。例如,《马可波罗行纪》中描述元朝节日庆典时的皇宫,提到许多外国人“送给皇帝礼物”(bring presents to the Emperor)。但是,马可波罗有时也用“tribute”,如他说占巴“每年贡象于大汗”。当然,本文所引例子出自《马可波罗行纪》1871年英文版,但无论其描述者是马可波罗还是英译者,都反映了他们眼中的“朝贡”。
由上可知,西方人最初理解“朝贡”时,使用“tribute”和“presents”两种表述,但在19世纪西方人编纂的词典中情况发生变化。最早收录“朝贡”词条的汉英词典,是1819年马礼逊的《五车韵府》,其1865年版中的“朝贡”一词释义为“to present tribute as dependants”(以附属身份呈献贡物)。1892年翟理斯的《华英字典》也有“朝贡”一词,解释为“to bring tribute,—in recognition of China's suzerainty”(承认中国的宗主权而进贡)。由此可见,马礼逊和翟理斯以反映欧洲历史上领主与附庸关系的“tribute”来表述“朝贡”,而弃用“presents”。
(二)20世纪上半叶西方学者对“朝贡”的翻译和阐释
1911年,德国汉学家夏德和美国汉学家柔克义,将《诸蕃志》译成英文。该书中文版有7处“朝贡”,大体上采取直译,表述的基本句型为“send tribute to our Court”。他们在翻译“朝贡”时,试图将“朝”(Court)字体现出来。
1914年,巴恪思和濮兰德将乾隆帝回复英王乔治三世的两道敕谕译为英文,但其翻译不像李自标从沟通双方的角度出发,而是以西方话语表述,力图彰显乾隆帝的“自大”与“无知”。例如,外藩使臣(tribute missions from the dependencies,意为“来自附属国的朝贡使团”)、译馆(the Department for Tributary States,意为“朝贡国管理处”)、贡使(tribute Envoys)、夷人(barbarians)、夷商(barbarian merchants)、四夷(barbarian tribes)等。在这些表述中,“贡”和“夷”是两个关键词,李自标曾译为“礼物”和“外国人”,而巴恪思和濮兰德一概译为“tribute”和“barbarian”两个带有歧视意味的概念。
20世纪40年代,费正清成为以英文“tribute”表述“朝贡”的集大成者。他1936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就有两处以“tribute”指“朝贡”。到1941年他和邓嗣禹的《论清代朝贡体系》一文,系统提出“TributarySystem”概念,文中除以“tribute”描述“朝贡”外,还包括一些相关概念,如以“tributary state”、“tributary country”、“tributaries”等表述“蕃国”或“属国”,把“理藩院”译为“Court of colonial Affairs”(殖民地事务管理院)。1948年,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使用“tribute system”概念。1953年,他的博士论文经修改补充后改名《中国沿海贸易与外交:1842—1854年通商口岸的开埠》出版,谈到“朝贡体系”时主要表述为“tribute system”(27处)。值得注意的是,《论清代朝贡体系》一文表述“朝贡”时偶尔使用“court”一词,如“Court tribute”,但在费正清1942年后的著述中再未出现此种用法。
费正清使用“tribute”表述“朝贡”,是以欧洲历史及术语解释中国历史的结果,尽管他在使用该术语时有疑虑。费正清认为,中国皇帝的统治运用官僚体系和贵族政治两种管理结构,后者“在许多方面可被称为封建体系;如果用欧洲术语作为非常粗略且往往具有误导性的对等词,我们可以说,皇帝‘封’一些世袭的‘藩’,他们反过来向皇帝进‘贡’”。“中国的‘藩’字,在某种意义上也类似英语的vassal(封臣)或fief(封地)……给我们留下的问题是,可在多大程度上赋予‘藩’字以vassal的内涵,就像在欧洲封建制度中使用vassal那样……同样,‘贡’字既用于外来异族统治者的‘朝贡’,也与国内事务有关……无论我们如何翻译这些术语,它们显然同时用于帝国政府的外事和内政方面”。费正清在表述中文的“藩”和“贡”时,考虑到其中的复杂性。因此,他以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中的封君封臣关系类比解释古代中国的“朝贡”时,对“藩”和“贡”能否分别等同于“vassal”和“tribute”有所怀疑。不过,他还是使用了这些表述,并在学界产生广泛影响。
1968年,费正清最终把“朝贡体系”阐发为“中国的世界秩序”时,西方人对“朝贡”的阐释发生两个变化:一是最初翻译“贡”时,试图在“presents”和“tribute”间寻找一种融通性的做法消失了,由二者并用演变为仅用“tribute”;二是曾将“朝贡”描述为“send tribute to Court”或“Court tribute”,最后省掉“Court”而只用“tribute”,于是在用英语表达的“朝贡”中,“Court”和“presents”两个关键含义被省略,只剩带有等级性和强制性含义的“tribute”。英国学者沈艾娣认为,“‘贡’是一个比tribute更宽泛的术语。值得注意的是,认为tribute是清代中国对外关系特点的看法,使该英文术语在相关描述甚至翻译文本中比中文术语‘贡’更常见”。
由上可见,西方语境中关于“朝贡”的历史叙事,“tribute”一词虽不恰当却影响广泛。“朝贡”演变为“tribute”,很大程度上是跨文化阐释的结果,而费正清的“tribute/tributary system”则是基于此结果的概念再造。从跨文化视角看,需要注意的是,先把中国历史上的“朝贡”现象概念化为英文“tribute/tributary system”,再将其回译成中文“朝贡体系”,该词就被赋予西方“tribute”的内涵,由此经过两次跨文化阐释,成为双重跨文化概念。对于这一经过“海外旅行”而产生的概念,不能不加反思地运用,因为它已有别于中文原始文献里的“朝贡”。
ntent="t">三、中文语境中的“朝贡”
一般认为,《尚书·禹贡》所载“禹别九州,随山濬川,任土作贡”,是理解中国古代“朝贡”概念及其功能的起点。它反映了中国早期国家形成之初创建的一种以经济关系为重要纽带的管理模式,即全国被划分为“九州”,各地人民根据土地产出及离国都远近承担不同贡赋。“‘贡’者,从下献上之称,谓以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异物,献其所有,谓之‘厥贡’”。因此,“禹贡”中的“任土作贡”,只是一种出于国家管理需要而草创的贡赋制度,甸、侯、绥、要、荒五服之民承担不同的“贡”。
《国语·周语上》作了更详细表述:“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甸服者、侯服者和宾服者,应是天子管理的臣民,而要服者只是天子的要约结盟者,不是直接臣民,荒服者更是如此。甸服者、侯服者和宾服者,分别提供每日、每月及每季所需贡物,是实质性贡赋;而要服者和荒服者的进贡只是象征性的,分别为一年一贡和一生一贡。以国都为中心形成的先秦贡赋制度,呈现如下特点:以天子为中心,按距离远近和关系亲疏不同,越是亲近的族群承担的“贡”越多,越疏远则越少。
如果将先秦的“贡”与古罗马的“tributum”比较,一方面,它们存在一定共性,反映了早期国家形成时建立的贡赋制度;另一方面,两者又差异明显,先秦的“贡”并不像“tributum”,意味着对周边民族的压迫和掠夺,反而是天子身边的臣民承担更多。两个概念体现的是不同统治方式和族群关系,显然不是一对等值的同义词。
先秦时期,中国初步确立的以五服观念为中心的国家管理制度,以及维系中央与五服关系的主要纽带,并非健全的行政机构,而是文化上的“礼”和经济上的“贡”。先秦的宗法制与其说是一种政治制度,不如说是一个文化体系,国家是通过“礼”维系起来的共同体。在此种社会中,“礼”和“贡”互为表里,分别构成维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精神和物质层面。只不过五服中的不同族群因内外有别,与中央的关系在这两个层面都存在差异,预示后来发展起的贡赋制和“朝贡”制。贡赋制核心是“贡”,适用于中央政权直接管理的范围;而“朝贡”制核心是“礼”,适用于边疆藩属及“外国”。
在先秦文献中,“朝”与“贡”二字是分开使用的。然而从《汉书》起,“朝贡”一词逐渐成为官修史书表述中央政权与藩属及蕃国互动关系的主要用语。班固提到,西汉中央政权在西域设立都护府后,西域三十六国“修奉朝贡,各以其职”。显然,“朝贡”概念在《汉书》中的出现,与汉朝国力强大和疆域扩大有关。在此后的官修史书中,“朝贡”用语不断增多,尤其是“诣阙朝贡”一词使用频率较高,说明历代皇帝对“远夷来朝”非常重视,要亲自接见。后世学者围绕“朝贡”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古代中国形成一套关于“朝贡”的制度,包括主管机构设置,朝觐和封赏的礼仪,对贡物、贡期和贡道的规范等,到明清时期臻于完备。关于“朝贡”包括一套怎样的观念、制度和实践,国内学者已有大量研究,在此不多赘述。本文想指出的是,在理解和研究“朝贡”时,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中国历代王朝与周边民族或国家的关系是多维度和多层次的,“朝贡”由此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和具有弹性的概念。汉朝时,随着国家领土范围扩大和对外交往增多,或许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内外之别对于国家管理的意义,于是出现“朝贡”一词。先秦文献中的要服者和荒服者,此后便成为“朝贡”者。“朝贡”的维系主要是“礼”而非“贡”,正如明太祖定“蕃王朝贡礼”时礼官所言:“先王修文德以来远人,而夷狄朝觐,其来尚矣。”可见,“朝贡”是为了达到“以德柔远”目的。只不过由于受“天朝”心态和“天下”观影响,历代朝廷将边疆藩属朝觐和外国使者来访笼统归于“朝贡”名下,导致“朝贡”一词的适用范围带有模糊性。
就对外关系而言,国内学者常将以“朝贡”名义维系的中外关系,分为实质性、一般性和名义性几种类型,“朝鲜、琉球、安南与清朝的关系是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暹罗、南掌、苏禄、缅甸则为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其他国家皆为通商关系”。因此,具有实质性朝贡关系的国家只是极少数。在清代官方文献中,用于指称域外国家使用最多的是“外国”,其次为“属国”,“朝贡之国”使用极少。以“书同文古籍数据库”中《大清历朝实录》和《大清五部会典》检索结果为例,《清实录》中“外国”有440条,“属国”139条,“朝贡之国”5条;《清会典》中“外国”553条,“属国”65条,“朝贡之国”4条。此种情况,正是“朝贡”名义下清朝对外关系具有多维度和多层次的反映。如果说清朝与这些国家构成一个国际体系,那么该体系中大多数国家是“外国”,而不是“属国”或“朝贡之国”。
如果以“tribute”表述“朝贡”,并且一律用“tributary”指中国古代文献中的“外国”、“属国”、“朝贡之国”和边疆藩属,显然不恰当。美国学者格雷戈里·斯密茨评述清朝与琉球关系时说:“英语中的‘tributary system’这一术语,意味着明显的政治从属。然而,在中国的世界秩序中,这种从属形式是礼仪上的文化顺从和对中国皇帝的尊崇。换句话说,参与中国的朝贡体系并不意味着中国对任何朝贡国的政治控制……当外国使节向中国皇帝行礼时,他们实际上是在承认中国皇帝的文化优越性,而不是其对他们国家的政治权威。”“朝贡”名义下的不干涉关系,在清朝总理衙门处理与朝鲜的关系中有所体现,如“同治十一年,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来北京议约,乘间诘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朝鲜是否属国?当代主其通商事。’答以:‘朝鲜虽藩属,而内政外交听其自主,我朝向不预闻。’”
其次,为了“修文德以来远人”的“朝贡”,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常被表述为“来朝”、“来宾”、“来贡”等,注重的是朝觐礼仪。李云泉指出:“朝贡制度这种重礼仪和象征意义的特征,从先秦至明清,一直没有什么改变。”“朝贡”的重心不是“贡”的经济含义,而是“朝”的象征性礼仪及其所彰显的意义,“来贡”一词也是如此。“朝贡”的内涵及其象征意义,“tribute”一词根本无法表达。
“朝贡”重在“朝”而非“贡”,最有力的证明是历代“朝贡”事务由礼部掌管,而不是由管理财政和经济的户部负责。《周礼》中“以宾礼亲邦国”观念,成为后来朝贡礼仪的重要文化渊源。明朝规定,“宾礼,以待蕃国之君长与其使者……按古之诸侯,各君其国,子其民,待以客礼可也,不可与后世之臣下等”,形成一套由礼部执行的复杂礼仪。《大明会典》中所记蕃国礼,有蕃王来朝仪、蕃国遣使进表仪、蕃使进贡仪、圣节正旦冬至蕃国圣阙庆祝仪、蕃国迎诏仪、蕃国受印物仪等。清朝也有一整套类似礼仪。“朝贡”成为历代王朝礼遇“远人”的一种仪式。正因如此,中国历代朝廷在“朝贡”中秉持薄来厚往原则,回馈给朝贡使团的礼物价值往往超过收到的“贡物”。因此,有商人为牟利而冒充外国使者来“朝贡”,不堪重负的朝廷则会限制每年朝贡次数。关于此种情况,学界已有不少论述。中国古代的“朝贡”作为一种接待“远人”的礼仪,不是为了经济上获利,完全不同于西方学者所说的“帝国”对周边国家索取“贡物”。
最后,“朝贡”是古代中国处理涉及藩属、蕃国和外国事务的重要概念,由于历代王朝在处理对外关系时,多少带有文化优越感和华夷秩序观,围绕“朝贡”形成的一整套用语也就一定程度上体现“天朝”心态。例如,“天朝上国”、“四夷来朝”、“抚驭万国”等溢美夸大之词,常见于相关“朝贡”文书中。明初乐章中有典型反映,如“九五飞圣龙,千邦万国敬依从”,“万国来朝进贡,仰贺圣明主,一统华夷”,等等。对此李国强评论道:“尽管朝贡制度在历史上对于构建东亚秩序、维系东亚地区国家间和谐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天朝上国的自大心理和万邦来朝的独尊观念,与世界发展潮流背道而驰”。因此,当清廷以此种心态对待马戛尔尼使团时,英国人感到不快。
“朝贡”相关用语在很大程度上是历代统治者满足自大心理的一种表达,相关礼仪也有为满足此种心态而表演的成分,其效果正如乾隆帝所说:“自不妨准其来京朝贡,俾知天朝威德。”因此,“朝贡”礼仪不完全反映现实国际关系,对名义上“朝贡”或与中国仅是通商关系的国家尤其如此。庄国土考察古代中国与东南亚关系后指出,“在古代中国与海外各国关系中,所谓‘朝贡贸易与宗藩关系’(朝贡与册封),更多时候是中国朝廷的一厢情愿。……所谓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朝贡体系,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一厢情愿的中国文献演绎出来的传统东亚国际关系体系”。因此,对“朝贡”应从“观念”与“现实”两方面看,既要反思其中以中国为中心的尊卑观念,也要看到国际交往中和平互惠的一面。
综上所述,通过考察“贡”和“朝贡”概念史,不难发现英文“tribute”和中文“朝贡”的意涵差异颇大。只不过,中国历代“朝贡”礼仪由朝廷主导,服务于维护“天朝”和皇帝尊严,含有等级性尊卑观念。但是,在国家利益层面,“朝贡”名义下的国际交往又是和平互惠关系。正因如此,西方人以“tribute”为关键词构造的“朝贡体系”,也就具有庄国土所说“虚幻”的一面。
ntent="t">四、反思费正清“朝贡体系”概念
由于“tribute”与“朝贡”含义不同,费正清提出的“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不能完整表达“朝贡”的内涵,难以准确回译成中文。但实际上,它不仅被译为中文,而且被许多学者接受和使用。
就笔者所知,“tribute system”最初译成中文,主要表述为“朝贡制度”,首见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一书1971年中文版,之后是1985年日本学者田中健夫文章《东亚国际交往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文版。1992年翻译出版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中,“tribute system”主要译为“朝贡制度”和“纳贡制度”,译为“朝贡体制”和“朝贡系统”各一处。
中国学者撰文使用“朝贡制度”一词,1994年徐国琦的《略论费正清》一文可能较早。1995年张钰梅的《简论明初的朝贡制度》一文,出现作为历史研究对象的“朝贡制度”,同时使用“朝贡体制”和“朝贡体系”概念。从该文注释看,使用此类概念可能受《剑桥中国明代史》影响。1998年苏长和在《亚太地区的大国关系》一文中使用“朝贡体系”,表明该概念进入国际关系学者视野。他在文章注释中明确表示:“关于古代东亚国际关系的朝贡体系,请参阅滨下武志《东亚国际体系》。”由此可见,“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传到中国后,有“朝贡制度”、“朝贡体制”和“朝贡体系”等不同表述,受到直接译自英语和间接译自日语双重影响。
在中文语境中,“朝贡制度”和“朝贡体系”应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前者指管理“朝贡”事务的一套制度规范,包括相关机构设置及运行的一系列规定,执行主体是国内管理机构。正是在这一层面,国内许多学者深入研究中国历代朝廷接待边疆藩属和外国使者的一套规范,包括“朝贡”时的接待机构、程序、仪式、朝贡周期(贡期)、进京路线(贡道)等规定。在研究中把“朝贡”相关规定概括为“朝贡制度”,有助于从整体上理解“朝贡”历史。“朝贡体系”则应是在“朝贡制度”得到其他国家认可下,形成的一种国际规范及相应“世界秩序”,是由中国与其他多国在一套共识规范下形成的一种国际体系。因此,对其研究便超出中国史范畴,是一个区域性甚至世界性问题。
费正清提出的“tribute/tributary system”,究竟指上述哪一层面的历史?1941年费正清提出,“朝贡体系是早期中国文化优势的自然产物……充当了中国国际关系和外交的媒介”。具体而言,他认为,古代中国因文化优越性而在东亚取得主导地位,并对周边国家产生影响,是朝贡体系形成的伦理道德基础。而朝贡作为贸易的外衣,“对中国统治者来说,重要的是朝贡的道德价值。对蛮族来说,重要的是贸易的物质价值”。因此,双方各取所需是朝贡关系得以维持的重要原因。这样,古代中外交往以“朝贡”形式展开,而且“蛮族的朝贡是他们融入中原文明的标志,是一种恩惠和礼遇,而不是一种不光彩的痛苦经历”。
从以上描述看,费正清的“tribute/tributary system”兼具制度与体系两个层面。如果把它回译成中文语境中的“朝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该英文概念的纠偏,但不能完全反映费正清的用意。因为,1968年当费正清从中国文化优越性及表现出的“自我中心主义”,理解皇帝权威及其统治的“天下”秩序时,他的“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便由内在朝贡制度更多转向外在国际体系。他认为,“中国人与其周围地区,以及与一般‘非中国人’的关系,都带有中国中心主义和中国优越的色彩。中国人往往认为,外交关系就是向外示范中国国内体现于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相同原则。因此,中国的外交关系也像中国社会一样,是等级制的和不平等的。久而久之,便在东亚形成一个大致相当于欧洲国际秩序的中外关系网络。不过,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国际’甚或‘邦际’这些名词对于这种关系似乎都不恰当。我们更愿意称它为中国的世界秩序”。其表示该世界秩序包括三大圈:汉字圈(朝鲜、越南、琉球和某一时期的日本),内亚圈(亚洲内陆游牧或半游牧民族等属国和从属部落),外圈(距离较远的外夷,如东南亚和南亚其他国家以及欧洲)。费正清进一步认为,三大圈中的国家和民族都要向中国皇帝朝贡,有时还是强制性的,与欧洲民族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关系传统大相径庭。
在此,费正清由中国古代国内统治秩序,外延推导出一个“等级制的和不平等的”“世界秩序”,即以中国为中心、由三个圈构成的“中国的世界秩序”。因此,本文认为,费正清的“tribute/tributary system”更多是指国际体系。然而,当费正清试图展开阐述此种具有世界性的“朝贡体系”时,却又回到制度和观念层面。他表示,“异族统治者在与天子接触时,通过遵守适当的礼仪而参与中国的世界秩序。这些做法合在一起便构成了朝贡体系”,“中国的世界秩序作为一种理想模式,只是中国方面的一种天下观念,而且只是在规范层面上。由于这一观念充斥于中文记载中,我们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检验它实际上对事件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可见,费正清囿于史料,只能把“朝贡体系”这一“中国的世界秩序”,从中国单方面的观念和礼仪规范出发进行研究,造成史料运用及研究方法与研究目的脱节。
对于“朝贡体系”,费正清主要基于《大明集礼》和《大清会典》等史料,考察明清两朝的“朝贡”观念和礼仪。对此郭嘉辉认为:“费正清欲藉会典建构‘朝贡制度’,但他只选取了当中礼部主客司与理藩院的部分,导致讨论聚焦在贡物、回赐等所谓‘贸易’的问题上。在时间的纵深上,费氏主要依靠《康熙会典》来分析,缺乏对五朝会典的系统分析与整理,漠视文本差异所反映的制度、概念变化,终使得对‘朝贡’的范围、定义至今仍然无法清楚说明。”由此造成这个概念的“结构性缺憾”,难以清晰阐明中国历史上的“朝贡”。当费正清试图将此种国家层面的制度阐发为“中国的世界秩序”时,问题更为明显,因为主要凭中文史料难以考察一个国际体系实际运行的历史。从研究方法来说,透过“朝贡”审视古代中外关系,需从双方互动视角考察,不能仅依靠中国历代官方文献及其相关表述,便推导出一个所谓等级制的“朝贡体系”,而是要考虑参与“朝贡”仪式的另一方,尽可能从双方甚至多方史料出发,综合考察各方态度与行为。正因如此,对于“朝贡体系”的历史,应看作属于世界史的范畴,而不仅仅是中国史问题。中国与周边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其中的国家都是能动参与者,深入研究该体系绝不能仅仅依靠中文史料。宋念申主张用“多边多层视角”考察前现代东亚国家间关系,把东亚地区的历史作为全球史的一部分。
费正清似乎是以中国史来代替世界史研究,尽管他引用一些日文文献,但相关材料并不是反映日本作为该国际体系参与者的原始资料,东南亚国家的原始资料更是阙如,导致其研究出现郭嘉辉所说“史料单一化所带来的问题”。德国学者赖因哈德·科泽勒克(Reinhart Koselleck)提出:“概念史首先询问的是:什么时候、什么地点、由谁、为了谁、出于何种目的或者哪种形势、如何进行了定义。”要理解费正清所描述的“朝贡体系”,除考察其史料运用及表述的内涵外,还应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首先,从费正清治史路径理解其思考历程与研究目的。费正清学习和研究中国史,最初关注的并不是古代“朝贡体系”,而是近代海关。那么,他为何将探讨的时间范围追溯到清前期甚至整个古代中国?总的来说,他认为在西方冲击下,近代中国走向开放,古代中国主导的等级制国际秩序逐渐瓦解,而取代这一传统秩序的正是由西方扩展而来的现代“条约体系”。为此,他需要寻找一个高度概括古代中国主导的传统国际秩序的术语。
1936年,费正清完成博士论文《中国海关的起源(1850—1858)》,把中国海关的出现,置于中国对外贸易由“前条约体系”向“条约体系”转变大背景下考察。1941年,他和邓嗣禹在《清代朝贡体系》一文提出并阐述了“朝贡体系”:“19世纪中国的外交政策,只有置于其传统的中国背景即朝贡体系下才能得到理解。……(朝贡体系)作为远东的一种儒家世界秩序,在形式上一直存在到19世纪末,在实践中只是1842年后才逐渐被英国的条约体系取代,英国的条约体系直到最近一直支配着暹罗、日本和其他国家以及中国的对外关系。因此,一个世纪前的中国外交文件,如果不从产生这些文件的帝国朝贡体系角度来研究,确实是无法理解的。”
费正清研究“朝贡体系”的主要目的,是理解19世纪中国的外交政策及现代“条约体系”的影响。1948年他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专门用一小节讲述晚清对外关系中“朝贡体系”向“条约体系”的转变。1953年,他的博士论文修改成《中国沿海贸易与外交:1842—1854年通商口岸的开埠》一书出版,原博士论文中的“前条约体系”改成“朝贡体系”,增加大量篇幅阐述,而且以“条约体系取代朝贡体系”作为该书结论部分的标题。
在1968年的论文集《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中,费正清的《一种初步的构想》一文进一步把“朝贡体系”演绎为“中国的世界秩序”。从费正清的治史路径看,他的古代“朝贡体系”研究服务于阐明近代“条约体系”的作用和意义。也就是说,为证明和突出西方主导的现代“条约体系”,在19世纪下半叶取代中国“传统体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需建构一个由古代中国主导的前现代等级制“朝贡体系”。
其次,费正清提出的“朝贡体系”概念,受到西方“现代化”话语影响,是以“传统—现代”思维范式理解和阐述中国历史的结果。当然,中国自19世纪中叶以来对现代化的追求是一种历史趋势。但如果以西方社会作为现代化的标准,由此否定中国传统,并从这一角度出发建构中国历史,便值得反思。费正清于1932年到清华大学进修,跟随蒋廷黻学习中国近代史,其中国观一定程度上受蒋廷黻影响。蒋廷黻致力于探寻中国的现代化之路,通过回顾历史而形成这样的认识:“到了十九世纪西方的世界已经具备了所谓近代文化。而东方的世界则仍滞留于中古,我们是落伍了!近百年的中华民族根本只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人能近代化吗?能赶上西洋人吗?能利用科学和机械吗?能废除我们家族和家乡观念而组织一个近代的民族国家吗?”实际上,该问题始终贯穿于费正清的中国研究,他提出:“近代中国(包括共产党的成功)只有放在中西接触这一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我们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要区分古代中国的传统和近代西方的影响。”
费正清提出的“朝贡体系—条约体系”转变,是基于“西方/近代—中国/传统”范式理解和阐述中国近代社会转型。丹麦学者哈根·舒尔茨-福尔贝格认为,20世纪上半叶,在西方“现代化”话语下,亚洲国家与被理想化的西方国家间确立起一种等级关系。此种等级不仅仅是经济发展和文明程度上的,也是时间上的,即落后的亚洲要追赶代表先进的现代西方。这种时间逻辑把社会发展放在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一条清晰直线上,凡符合该逻辑的概念都会获得在历史叙事中的合法性。费正清的“朝贡体系”正是置于此种时间逻辑上的一个概念,以具有前现代时间性的“tribute”为关键词,定位现代“条约体系”之前的中国传统体系,使其自生成之日起就在“传统—现代”的历史叙事中获得合法性。
费正清的“朝贡体系”概念以“tribute”为核心,曲解了中文“朝贡”概念的内涵,导致英语世界读者产生误解,把“朝贡”中仪式层面的尊卑观念,放大为国际关系事实层面的强制性经济关系。此外,费正清对“朝贡体系”的演绎,也会使一些人误以为历史上确实存在一个“等级制的”“中国的世界秩序”。而且,费正清提出该概念时,就把它与现代中国外交联系起来。例如,他在1942年说道:“直到一个世纪以前,中国的对外关系还是以古老的朝贡体系形式进行的宗藩关系。这种传统的中国外交基础最终被1842—1858年的‘不平等’条约颠覆了,但中国与蛮族打交道的古老方式的残余却延续了更长时间,今天仍然构成中国外交遗产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尽管是潜在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反思“朝贡体系”概念时,不能忘记语境差异。费正清不是以中文“朝贡”而是以英文“tribute”来书写的,因此不仅要反思以中文“朝贡”概述古代中国对外关系是否恰当,更要反思英文“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的语义问题(核心是“tribute”一词能否表达或反映“朝贡”关系的多样性及文化内涵),以及该概念在西方语境中将古代中国对外关系概念化造成的后果。而且,当这一英文概念回译成中文“朝贡体系”时,由于“朝贡”为中文固有词汇,中国人对其内涵多有了解,导致“朝贡体系”概念在中文语境中,从字面上丧失“tribute”在英文语境中体现出的经济强制特性,易使中文语境中的人产生“朝贡体系”名称本身不存在问题的错觉。
ntent="t">结 语
“朝贡”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中国历代王朝以“朝贡”名义开展的涉及边疆藩属和外国的相关活动,都可涵盖其中。它包括但不等同于外交,如果把“朝贡”关系等同于外交关系,就会抹杀边疆藩属与外国的区别。然而,“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描述的却是一个国际体系。而且,反映经济强制关系的“tribute”一词,也不适合表述中国古代的“朝贡”,尤其是遮蔽了中国历史上基于“和同于人”与“和而不同”理念的外交实践。因此,费正清创制并在西方世界中广泛使用的“tribute/tributary system”概念,由于被赋予西方帝国文化中的等级性和强制性意涵,不能准确概括中国古代的对外交往。
历史表明,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主要以儒家文明为纽带形成一套自身国际规则。正是历代中国政府的对外和平交往,促成了东亚和东南亚区域的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然而,从16世纪起,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及英国人相继进入该区域,以武力贸易和殖民扩张破坏原有规则和秩序,中国则竭力维护这一区域的正义与和平。例如,1511年葡萄牙人占据满剌加,满剌加随后向明朝“遣使告难”,于是明政府对葡萄牙“却其使臣,明示顺逆,令还满剌加疆土,方许朝贡”。可见,明朝拒绝葡萄牙使团访华及通商(即此处所说的“朝贡”),是对国际规则破坏者表达不满。
“朝贡”作为产生于中国并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概念,在西方语言中难以找到对等词汇。然而,外国史研究本质上是一种跨文化解释,必然涉及概念翻译问题。因此,在运用异质社会中的概念时,要么通过音译以保持原意,要么寻找近义词来表述——但这样会使原意大打折扣甚至被歪曲。西方学者对“朝贡”的翻译,即采取后一种方法。美国学者马克·曼考尔(Mark Mancall)认识到:“朝贡体系不能按照西方的习俗和实践来解释。为中国传统制度或概念寻找现代西方等同物是一种误导:它们可能在结构或功能上彼此相似,但是,当将它们置于传统儒家社会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情景中来考察,会发现它们具有迥然不同的意义。必须依据传统中国的词汇和制度来理解朝贡体系的方方面面。”曼考尔作为西方学者,虽有此认识,但仍在使用这一概念。在没有找到更恰当的翻译表述前,音译法不失为一种选项,即在英语中用“Chao Gong”来表述“朝贡”。
总之,“tribute/tributary system”是一个需要反思的外来概念。它不仅因“tribute”一词的使用造成“朝贡”在英文语境中语义的变化,而且把“朝贡”制度演绎成中国“霸权”下的等级制国际体系。从跨文化视角反思“朝贡体系”概念,有助于消除因概念使用不当而对中国历史造成的误解,更多看到古代东亚及东南亚区域国际体系中和平友好的一面,为当前构建和平共处、平等互利的国际新秩序提供借鉴。
(作者刘文明,系首都师范大学国别区域研究院暨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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