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打击恶意抢注的重要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制的是具有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的商标抢注行为。但在实践适用中,该条的适用边界和适用要件在理解和实务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争议。据第三方数据显示,2021年—2025年期间共有234244份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其中认定构成第十五条无效要件而被裁定无效的仅有1025份,占比0.44%。此数据直观反映出第十五条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适用率较低的特点,其作为重要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能通过适用该条款判定无效的案例极其有限。因此,欲正确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有必要首先从该条的立法根源进行宏观把握,进而分析其司法解释与具体的适用要件。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对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五条源于对商业利益关系与竞争秩序的审慎权衡。商业交往中,代理商、代表人等特定关系人因业务与商标所有者有特殊关联,凭借信任基础的业务联系易获取商标信息以推动商业事务。若特定关系人违背信任抢注商标,严重违背商业道德,破坏信任关系,干扰商业活动正常进程。
从宏观市场竞争秩序看,商标是企业识别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部分。特定关系人不正当抢注商标,会严重干扰正常竞争格局,使商标所有者失对品牌标识的掌控,影响企业市场定位、品牌战略规划与商业利益实现。若不遏制,不良风气蔓延,不正当竞争加剧,损害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司法实践对“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概念范畴采取广义解释,其范畴不仅含传统书面合同或协议确定主体,还及于实际商业运营中有类似代理或代表实质关系者。如无正式书面合同的长期品牌产品经销商,从业务模式、利益关联和市场推广等综合考量,其发挥类似代理职能,与商标所有者形成事实上代理关系,应纳入第十五条规范主体范围。
其次,“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涵盖性广,既包含直接将商标注册于自身名下的直观情形,也涉及间接操作,如利用自己控制的关联主体(子公司、关联公司、实际控制的个人等)进行商标注册,此隐蔽方式虽企图规避法律直接监管,但依实质法律关系判断,仍受第十五条约束。
判定是否构成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时,需严格考量特定关系存在与未经授权注册两大核心要素。特定关系判定需综合多方面证据,包括业务往来记录、交易习惯、商业信函和合作协议等;未经授权注册判定则要细致考察商标注册时间节点与合作关系存续期间逻辑关系、商标注册意图沟通记录及双方商标使用和注册历史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一)证据收集:构建坚实的维权基础
在依据第十五条进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维权时,证据收集复杂且系统,至关重要。
1、证明特定关系存在
(1)有书面协议时,如代理或经销协议,应提供完整文本,保证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业务范围和商标使用等条款清晰可查。同时搜集订单、发货单、发票等业务往来文件,从交易细节证实合作关系。
(2)无书面协议时,证据搜集难度大增。需深入挖掘业务往来环节,梳理双方电子邮件往来,关注业务合作、商标使用意向、产品推广计划等邮件内容;搜集双方共同参加商业展会、促销活动的资料,如宣传资料、活动照片、新闻报道等,多方面证明类似代理或代表关系。
2、证明商标被抢注
(1)梳理商标注册时间与合作关系存续期间联系。若注册时间在合作期间且无合理授权依据,是未经授权注册的重要时间线索。
(2)查找双方关于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沟通记录,如商标所有者在合作期间对注册计划的提及或对特定关系人注册的态度等。
(3)考察双方在市场上的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若商标所有者已在特定市场或产品领域长期使用,而特定关系人未经授权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是有力证据。
(二)商标近似性判断:多维度的复杂考量
在第十五条的实务运用中,商标近似性的判断是一个多维度且复杂的问题。这一判断不仅仅局限于商标的外观形式,还深入到商标的内在含义、市场认知等多个层面。笔者不在本文进行详细阐述。
(三)知名度因素考量:强化维权的关键砝码
1、知名度的证明
商标于第十五条适用中的知名度证明需多元证据。市场份额可参考调研机构报告与行业统计;销售数据含销售额等多方面;广告宣传投入的媒体、费用、时长为重要指标;品牌荣誉等可侧面证明,如知名化妆品品牌,市场份额、销售额、广告投入及所获奖项表明其知名度高。
2、知名度对第十五条适用的影响
知名度高的商标被特定关系人抢注更易被认作不正当。高知名度商标有独特识别性与商业价值,特定关系人抢注多为牟利。如著名运动品牌,在新兴市场被代理商未经授权注册近似商标,商标所有者凭高知名度等提起无效宣告成功可能性大。
(一)案例一:第69549998号
“多娜甜甜圈”商标无效宣告
(二)案例二:第43683058号
“酷切”商标无效宣告
(三)案例三:第29817024号
“STOCKYAR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四)案例四:第43004410号
“SEWERIN”商标无效宣告
(一)精心完善商标许可制度
特定关系人(如代理商、合作伙伴等)于商标许可事务中,应构建完备的许可范围与条件体系。许可范围确定时,需明确商品或服务类别(精确至国际分类标准具体小类),界定地域范围(含国内特定区域、国际市场与否及地理界限)。设定许可条件时,构建严格的被许可人资质要求框架,评估其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市场运营能力等。同时,详细规定商标使用规范,如标识样式、颜色、字体要求等,确保被许可人遵循品牌形象要求。还应要求被许可人定期接受权利人全面检查,检查涵盖商标使用各方面(产品包装、宣传资料、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以保障使用的一致性与规范性。
(二)全面强化监管措施
构建贯穿商标注册后使用全周期、涵盖各环节的动态监管体系。运用大数据分析、市场监测网络与消费者反馈渠道等,全方位定期(如每季度或半年)与不定期(依据市场动态、消费者投诉等突发状况)检查特定关系人商标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内容包括商标使用是否合规、标识有无变更、商品或服务质量是否达标;不定期检查按需随时开展。该体系可及时察觉可能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行为,如擅自扩用范围、在非许可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改变标识致消费者混淆等。发现违法应依情节严重程度及时处理,情节严重者坚决撤销注册,维护商标法律制度严肃性。
(三)大力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
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法学习与培训,尤其是涉特定关系人业务相关人员,需制定系统全面的法律培训计划,邀请商标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资深律师担任讲师。培训内容涵盖《商标法》第十五条解读、案例分析与实际业务合规要点等。培训方式多样,如集中授课、案例研讨、在线学习等,以增强针对性与实效性。持续深入的培训可使员工深刻理解第十五条内涵与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守法,规避因不了解所致法律风险。
(四)稳健建立内部合规机制
企业需构建稳健有效的内部商标合规机制。于与特定关系人业务合作各环节,涵盖合同条款拟定、商标日常管理至后期监督评估等,均须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在合同签订环节,应明确商标使用规则,如使用方式、范围、期限、转授权与否等详细条款,且确定知识产权归属,以防因条款模糊致商标权益纠纷。同时企业应设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全面细致监管商标事务。该部门或岗位要建立完备商标管理档案,记录注册、许可、使用、维权等环节详细信息,以便必要时快速提供准确证据,合法有效维护企业商标权益。
《商标法》第十五条在商标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通过对无效宣告案例的分析以及对特定关系人商标许可和监管的深入探讨,有助于不断优化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使其在商业实践中发挥更为精准、有效的作用。